山西省华晋骨科公益基金会 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山西省华晋骨科公益基金会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合理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本会秘书长及基金会办公会审定。

第四条 基金会所聘工作人员经过面试、考察、试用期合格后,正式聘用,并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五条 聘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有严重违法违纪的,基金会可以终止聘用合同,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聘用人员基本工资。

第六条 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遵守基金会章程和内部相关制度;

(二)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敷衍塞责;

(三)维护基金会名誉,不做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事;

(四)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五)保守基金会的机密;

(六)遵守上下班时间,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擅自离岗;

第七条 实行工作人员年终考核制度。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工作人员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保险。

第九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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