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华晋骨科公益基金会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山西省华晋骨科公益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库存现金管理

1.基金会财务部库存现金控制在核定限额内(限额1000元),不得超限额存放现金。

2.严格执行现金盘点制度,做到日清月结,保证现金的安全。现金遇有短款,财务人员应及时查明原因,报告理事长,并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3.不准“白条”抵库。

4.不准私人挪用、占用和借用公款现金。

5.到基金会以外金融机构提取或送存现金(限额50000元以上)时,需由两名人员乘坐车前往。

6.现金出纳员必须严格和妥善保管金库密码和钥匙。

7.现金出纳员要妥善保管金库内存放的现金和有价证券;私人财物不得存放入内。

8.现金出纳员必须随时接受开户银行和公司领导的检查监督。

第二条 银行存款管理

1.基金会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银行基本帐户和辅助帐户的开户和基金会各种银行结算业务。

2.基金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的结算管理制度。

3.作废的银行支票由出纳员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存。

4.银行结算方式根据基金会实际情况采取如下几种方式:支票、电汇除上述结算方式外,其他不予使用。

5.基金会财会人员从银行取回的各种结算凭证,要及时入帐。

6.应按每个银行开户帐号建立一本银行存款明细帐,出纳员应及时将公司银行存款明细帐与银行对帐单逐笔进行核对,并于每季度末做出银行核对余额调节明细表。

7.空白银行支票与预留印鉴必须实行分管。由出纳员逐笔登记,记录所签发支票的.用途、使用单位、金额、支票号码等。

8.其他货币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信用证存款、信用卡存款、存出投资款、支付宝及微信收款等。其他货币资金按照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规定执行,单独设置其他货币资金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9.内部控制

(1)基金会实行银行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分管制度。

(2)非出纳人员不能办理现金、银行收付业务。

(3)现金出纳员不得担当制证工作,只能由财务部指定的制单人制单。

(4)其他货币资金账户开立需经理事会批准并以机构名义开立纳入机构资金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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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王答乡北录树枫林路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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