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制度

1、凡有薪酬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当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4、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应交纳党费。

5、党员交纳党费应做到自觉,主动,积极,在每月的25日前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登记,造册,做好党员党费证记录。

6、所有党费列入本单位财务账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党支部应按要求上缴上级党组织。

7、党员应按时交纳党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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