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作用,引领基金会正确发展方向,有效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 工作条例(试行)》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暂行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参与决策的内容
第一条 大问题指:基金会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章程,规章制度修订完善;理事监事任用;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接受大额捐赠;重大公益项目设计、过程监督及后期评价;举办各类评比评选评奖活动;分支机构设立;评先评优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参与决策,重点看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贯初党和国家决策部署,是否有利于社会组织和本基金会健康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利益。
第二章 参与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中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第四条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监督作用,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
第五条 会公信力风险。
第六条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和重大事项党员“先知道、先讨论、先行动”的“三先”议事原则。
第三章 参与决策的形式和程序
第七条 参与决策形式
参与决策形式主要有: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
第八条 参与决策程序
1、将参与决策事项事前告知党员,开展调研。
2、支部要广泛听取基金会负责人、党员群众、监事的意见。必要时征求主要捐赠人意见。
3、不同类别的事项,通过党政联席会议或支部委员会会议形式组织讨论。
4、凡涉及方向性、全局性、长期性的重大事项,还应提交全体党员充分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意见或建议。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发馈。
5、讨论事项、过程、结果应做好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同时抄送基金会主要负责人、秘书处、监事会。
第四章 执行与监督
第九条 党支部应定期落实重大事项决策情况,若发现决策失当、执行不当、变样行为,应及时采取纠正补救措施;发现有偏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要坚决及时制止纠正,并向上级党组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报告。
第十条 参金策情况列入党支部工作考核和党员评价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