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作用,引领基金会正确发展方向,有效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议事内容及重点
第一条 支部换届选举;党支部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重大活动方案;党员发展及干部任免;党员评价、及职工评先创优;基金会重大事项。
第二条 议事的重点看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贯初党和国家决策部署,是否有利于本基金会健康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利益。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原则。
第五条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原则,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第六条 坚持重大事项党员“先知道、先讨论、先行动”的“三先”原则。
第三章 议事形式
第七条 议事形式: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
第八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九条 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开会。因故不能与会的,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表达意见。
第十条 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开会会前告知党员,开展调研。
第十二条 议事前党支部要听取党员意见,涉及基金会方向性、全局性、长期性、涉外性等重大事项还应征求基金会主要负责人及监事的意见。
第十三条 议事人员应遵守议事原则,广泛交流,充分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态度。
第十四条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意见或建议应获得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五条 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应暂缓做出决议或决定,会后进一步讨论议定,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发馈。
第十六条 讨论事项、过程、结果应做好记录,重大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同时抄送基金会主要负责人、秘书处、监事会。
第十七条 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党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在没有重新做出新的决议的情况下,必须无条件按照决议坚决执行。
第十八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支部会的,支部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会报告。
第十九条 党支部会议作出的决策,责成责任人监督落实,及时向党支部反馈信息。
第二十条 实施中若发现决策失当,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